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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志强、林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志强,林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1068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该社职员。被告:何志强,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林碧霞,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志强、林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