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07号李某某与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某某退还彩礼金4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靳某某承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