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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07号李某某与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某某退还彩礼金4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靳某某承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