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94号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和阳镇东韩村。负责人:南春明,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玛:911305275560657660。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辉,职务:该公司销售科长。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郝金铎,该公司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玛:911305007183212099。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8元,减半收取计6379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