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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与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073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双丰村。经营者:黄亚珍,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范照坤。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街顶社路口。负责人:陈剑超被告: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树。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永良密封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