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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崔伟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伟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34号罪犯崔伟明,男,46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7000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0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崔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极参加产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崔伟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伟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是累犯,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伟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