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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李锦丽赵敏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赵敏珉,李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殷秋菊,行长。被执行人赵敏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李锦丽,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坪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锦丽,赵敏珉银行卡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701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锦丽,赵敏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04-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