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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裴与周修刚、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裴,周修刚,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997号原告:唐裴,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修刚,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孙军,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唐裴诉被告周修刚、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唐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