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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彩红,韩勇文,武乡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25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该××风险管理部员工。被申请人:李彩红,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勇文,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乡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彩红、韩勇文、武乡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06566.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彩红、韩勇文、武乡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06566.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