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毛节与丁长聪、丁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毛节,丁长聪,丁成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167号原告:张毛节,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长聪,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丁成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舜,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毛节与被告丁长聪、丁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毛节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毛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毛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毛节负担。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