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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红中与被执行人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红中,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孟红中,男,1973年11月6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锋,男,1990年7月26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孟红中与被执行人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晋072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462.11元,垫付案件受理费7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725执恢2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