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钟小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钟小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五楼A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3432X9。法定代表人:钟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祯林,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凤,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小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钟小凤2016年3月6日-2016年7月10日产假期间工资28425.29元;2、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钟小凤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665.62元。一审判决:1、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小凤2016年3月6日-2016年7月10日产假期间工资28425.29元;2、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小凤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665.62元;3、驳回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钟小凤二审答辩意见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产假工资;2、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钟小凤可以享有产假128天。上诉人虽然为钟小凤办理了生育保险,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用人单位。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钟小凤已实际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依法应当逐月垫付。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向钟小凤支付产假期间工资28425.29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原审法院经核算,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钟橙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