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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某1、徐某等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徐某,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825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徐某,女,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邵亮(二原告之子),男,汉族,199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杨某2,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杨某1、徐某与被告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徐某要求被告杨某2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600元及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被告杨某2同意部分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2于2017年9月4日支付原告杨某1医疗费中扣除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费4639.25元的四分之一即1159.81元。二、被告杨某2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给付原告杨某1、徐某赡养费1500元的四分之一即375元。三、原告杨某1、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