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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云飞与被执行人李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云飞,李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牛云飞。被执行人李镇。申请执行人牛云飞与被执行人李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3元。牛云飞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宗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