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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华牯、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牯,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任华牯,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徐家渡集镇,注册号:360923210004186。本院在执行任华牯申请执行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敏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