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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洪吉林与钟光礼、黄俊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吉林,钟光礼,黄俊涛,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吉林,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光礼,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俊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0905899。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青树沟村**组*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37777。法定代表人:孙国锋,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吉林与被执行人钟光礼、黄俊涛、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2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