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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2於云山与陈跃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云山,陈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於云山,男,汉族,1954年4月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跃虎,男,汉族,1974年2月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云山与被执行人陈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於云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民初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