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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6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俞香君与梁鹏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香君,梁鹏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920号之二原告:俞香君,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鹏音,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俞香君与被告梁鹏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香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