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与被告朱会勇、宋贞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朱会勇,宋贞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90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 经营者丁素娟 被告朱会勇 被告宋贞姬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与被告朱会勇、宋贞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被告宋贞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会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19日,被告朱会勇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偿还二被告经营的沈阳市苏家屯发奴工作室的房租欠款,约定2017年3月末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朱会勇未答辩。 被告宋贞姬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我不清楚具体的事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会勇于2017年2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3月末还清此款。现因二被告未按时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二被告于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及欠条一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朱会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宋贞姬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朱会勇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被告朱会勇未按约定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欠条上仅有被告朱会勇一人签字,但由于借款日期为2017年2月19日,被告朱会勇与宋贞姬在此时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宋贞姬对此笔借款也予以承认,依法律规定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会勇、宋贞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明门窗玻璃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