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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海镇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林海镇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王国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05号原告梨树县林海镇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洋洋。委托代理人李丰,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国玉(王广玉),男,4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梨树县林海镇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林海镇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继春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守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