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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宇、杨延钊等与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杨延钊,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864号原告高宇,女,生于1988年8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杨延钊,男,生于1989年4月24日,湖北省咸丰县人,现役军人,住恩施市。被告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5475230E。法定代表人向晓,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高宇、杨延钊与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宇、杨延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杨延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算)200元,由原告高宇、杨延钊负担。审判员  陈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