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兴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兴芳,李建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潘小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兴芳,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建凯,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兴芳、李建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2304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20230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万兴芳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是不足以支付欠款,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万兴芳有车辆,本院依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凯经常不在家,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