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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常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