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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吉庆和李文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吉庆,李文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370号原告路吉庆。被告李文功。原告路吉庆诉被告李文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路吉庆因与被告李文功已口头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吉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吉庆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