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吉庆和李文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吉庆,李文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370号原告路吉庆。被告李文功。原告路吉庆诉被告李文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路吉庆因与被告李文功已口头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吉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吉庆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