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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某1等与蒋某2等 赡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6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某1、孙某与被��行人蒋某2、蒋某3赡养纠纷一案,(2014)吉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计6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4)吉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做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