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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志军申请执行常久宁、张兆龙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军,常久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791号申请人:罗志军,男,1977年10月27日,汉族,住龙港区双树东窑村被执行人:常久宁,男,35岁,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兆龙,男,32岁,汉族,住兴城市围屏乡。罗志军申请执行常久宁,张兆龙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兵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