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志军申请执行常久宁、张兆龙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军,常久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791号申请人:罗志军,男,1977年10月27日,汉族,住龙港区双树东窑村被执行人:常久宁,男,35岁,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兆龙,男,32岁,汉族,住兴城市围屏乡。罗志军申请执行常久宁,张兆龙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兵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