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才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才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号新摩尔商务中心*幢****号。法定代表人:黄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才俊,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才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做钢筋工程是为实施正式建设工程所做的前期工作,并不包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并未明确做过约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建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才俊答辩称,所承包工程为钢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水西门古镇”项目的建设施工后,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刘才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建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文平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丁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