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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小毛、袁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毛,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毛,男,1968年1月生,住永修县,被执行人:袁斌,男,1973年3月生,住江西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魏小毛与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斌应履行标的1764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6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正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