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小毛、袁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毛,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毛,男,1968年1月生,住永修县,被执行人:袁斌,男,1973年3月生,住江西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魏小毛与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斌应履行标的1764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6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正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