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四清与张再娟、宁乡县玉潭镇铂宫美发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清,张再娟,宁乡县玉潭镇铂宫美发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305号原告:马四清,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辉,宁乡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再娟,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铂宫美发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四清与被告张再娟、宁乡县玉潭镇铂宫美发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四清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张再娟、宁乡县玉潭镇铂宫美发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四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四清负担。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