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林月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林月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718号原告:刘志伟,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林月环,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志伟诉被告林月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志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回对被告林月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