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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林月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林月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718号原告:刘志伟,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林月环,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志伟诉被告林月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志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回对被告林月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