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淑云对曹德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云,曹德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98号申请人陈淑云,女,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曹德江,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申请人因其子赵志文(已死亡)与被申请人曹德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德江驾驶的黑B—J87**(黑B-A9**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云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押被申请人曹德江驾驶的黑B—J87**(黑B-A9**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自在再先裁定解除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