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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任国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任国敬,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68号申请人: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国敬,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杨学民,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任国敬、杨学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633民初1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国敬、杨学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国敬、杨学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县鑫源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茂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