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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特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王仁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宇,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特202号申请人王仁宇,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兰兰。委托代理人骆凌峰。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仁宇、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沈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经上海市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考虑患者实际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一次性补偿王仁宇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患方王仁宇不再就本案纠纷向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追究责任和主张任何权利,此为最终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仁宇、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奕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