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先德与赵政、张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德,赵政,张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82号之一申请人刘先德,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人。被执行人赵政,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张海珍,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先德与赵政、张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先德于2017年8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政、张海珍自愿将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139号十二院城小区125幢5单元501室的房产抵顶给申请人刘先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珍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139号十二院城小区125幢5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