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与郭本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郭本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439号原告: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住所地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诉讼代表人:郭仁祥,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诉讼代表人:郭本礼,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诉讼代表人:郭本学,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诉讼代表人:梁中龙,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伦,霍邱县孟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明,霍邱县孟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本有,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与被告郭本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邱县孟集镇姜嘴村上楼组负担。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