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成申请执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39号申请人冯成,男,生于1968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周,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成申请执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冯成书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冯成同意协议内容。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