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81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2·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