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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XXXXX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申请执行人XXXXX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03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