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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兴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王兴中,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文盛街20号。法定代表人吴雪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兴中,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被执行人刘茂琴,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被执行人李江宣,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被执行人方福琼,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被执行人蔡义兴,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被执行人吴维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兴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兴中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借款本金72692.14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兴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江县普安镇支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江县普安镇支行账户,冻结限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