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中乐诉被告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中乐,张馨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834号原告沈中乐,女,1988年8月6日出生,回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馨予,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中乐诉被告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中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沈中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诗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