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刑初17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娜,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2017)鲁0786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