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小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娥,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20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同年5月17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娥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刘小娥在京山县新市镇刘家岭新村的出租屋内开设游戏机室,提供捕鱼机、单线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年4月20日15时30分许,京山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将正在照看游���机室的刘小娥及正在利用捕鱼机赌博的程某、余某、石某3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10050元,查获捕鱼机3组、单线赌博机8台。经鉴定,刘小娥游戏机室内的捕鱼机3组:金龙传奇1组8台、宇斯号1组8台、晶鑫宇牌1组8台(已损坏);单线赌博机8台:航海世纪5台、宝藏奇兵3台(2台已损坏),共计22台赌博机,属于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并在游戏机设定赔率以小博大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完好,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石某、余某、李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小娥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7]鄂某调字第08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娥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小娥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京山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行政罚款折抵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