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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存良、徐绍利、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张存良,徐绍利,张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0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郭爱民,职务:禹城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东,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该支行职员,住禹城市。被告:张存良,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徐绍利,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良,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存良、徐绍利、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最后1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正为“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