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存良、徐绍利、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张存良,徐绍利,张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0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郭爱民,职务:禹城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东,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该支行职员,住禹城市。被告:张存良,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徐绍利,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良,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存良、徐绍利、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最后1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正为“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