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发明,贺许林,眭运秀,眭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圣钧。被执行人:贺发明,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贺许林,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眭运秀,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眭来秀,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发明、贺许林、眭运秀、眭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赣08**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3.05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贺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