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彩丽、黄玉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彩丽,黄玉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彩丽(又称姆迷),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住靖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5月20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玉春(又称姆精),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住靖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5月20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愿意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与陆某2、农某5(此二人另案处理)为谋利,经合伙出资,在靖西市龙临镇偕乐村更渠屯11-12号房门前空地以玉米粒为赌具赌单双和尾数的方式坐庄开设赌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4月12日22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抓获作为庄家的钟彩丽、黄玉春、陆某2及正在参赌的人员陆某1、农某3等12人,并缴获赌资4119元及木板、骰子等赌具。钟彩丽、黄玉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证人李某1、黄某1、黄某2、蒙某1、黄某3、农某1、农某2、陆某1、李某2、农某3、蒙某2、农某4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陆某2、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彩丽、黄玉春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同伙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钟彩丽、黄玉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交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彩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黄玉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侬怀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