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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临桂县恒通网吧有限公司、桂林临桂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桂县恒通网吧有限公司,桂林临桂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临桂县恒通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金山广场旅游商业街2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秦远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桂林临桂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恒利花园15栋。法定代表人廖连明,该公司总经理。执行担保人李章,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临桂区。申请执行人临桂县恒通网吧有限公司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桂林临桂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尚欠的赔偿款34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李章主动将剩余的34万元交到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34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案件执行费,并书面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