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26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倪佳,吴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26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负责人黄晓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倪佳。被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被执行人倪佳,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吴晓斌,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倪佳、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倪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房产及坐落于鹿城区房产,得拍卖款共251万元,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61549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余欠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倪佳、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相隆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心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