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京吕凤飞马玉芝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马玉芝,吕凤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京,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2009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玉芝,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牙克石市。198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5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吕凤飞,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三人事先预谋要盗窃齐齐哈尔市的中学校长办公室。由张京、马玉芝进入校园实施盗窃,吕凤飞驾驶车辆负责接送二人。1.2016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凤飞驾驶车辆载着张京、马玉芝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齐哈尔市中学。张京、马玉芝翻墙进入学校教学主楼三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撬开门锁后进入被害人安某(男,52岁)的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元、钢笔四只(其中一只英雄牌钢笔价值人民币85元);进入被害人戴某(女,53岁)的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700元、周大福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457.81元)、一条琥珀挂件(价值人民币8,000元)、一条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张24K金卡;进入被害人李某(男,44岁)的办公室内未盗得财物。赃款被三人平分,赃物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凤飞驾驶车辆载着张京、马玉芝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市实验中学。张京、马玉芝翻墙进入学校教学主楼二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撬开门锁后进入被害人王某(女,46岁)的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元、三对玉石耳钉;进入被害人邓某(女,56岁)的办公室内盗窃一个女士时装拎包(价值人民币205元)。赃物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627.81元。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建议判处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供认盗窃事实,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三人事先预谋要盗窃齐齐哈尔市的中学校长办公室。由张京、马玉芝进入校园实施盗窃,吕凤飞驾驶车辆负责接送二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吕凤飞驾驶车辆载着张京、马玉芝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齐哈尔市中学。张京、马玉芝翻墙进入学校教学主楼三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撬开门锁后进入被害人安某办公室盗窃人民币12000元、钢笔4支(其中1支英雄牌钢笔价值人民币85元);进入被害人戴某的办公室内盗窃人民币4700元、周大福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457.81元)、琥珀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8000元)、翡翠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24K金卡1张;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办公室内未盗得财物。赃款被三人平分。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吕凤飞驾驶车辆载着张京、马玉芝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市实验中学。张京、马玉芝翻墙进入学校教学主楼二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撬开门锁后进入被害人王某办公室内盗窃人民币180元、三对玉石耳钉;进入被害人邓某办公室内盗窃女士时装拎包1个(价值人民币205元)。案发后,赃款、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3627.81元。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于2016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盗财物(系照片)。(二)书证1.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赃物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2.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张京于2009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马玉芝于2005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3.户籍证明,证实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的身份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吕凤飞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6时许,吕凤飞回家后交给其5000元和女士挎包1个。其将吕凤飞拿回家的部分财物上交给公安机关。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外甥和吕凤飞是朋友。吕凤飞有其家钥匙,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桌子上发现的吊坠、两个耳钉是吕凤飞放在其家的。(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戴某、王某、邓某、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丢失财物的时间、地点、价值。(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认(刑)字[2017]20号、[2017]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的价值。(七)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张京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确认盗窃地点及张京、马玉芝对为其提供住处的冯某的辨认。(八)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盗窃财物价值为33627.81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张京、马玉芝、吕凤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二、被告人马玉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三、被告人吕凤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四、对被告人张京、马玉芝、吕凤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8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亚洲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