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绥德县供电分公司与黑志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黑志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053号申请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洁,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黑志华,男,汉族。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黑志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另案黑志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本案原告,由本案原告(申请人)执行到绥德县人民法院账号案款中68516元进行保全,暂停兑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暂停兑付绥德县人民法院账号中案款68516元给黑志华,停止兑付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685元,由申请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芬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