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豆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豆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10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李欣,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豆豆,女,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运城市绛县。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豆豆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晋临曲沃0003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王豆豆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2017年3月11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7650元,违约金1765元,延迟履行违约金900.15元,共计20315.15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此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豆豆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03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6000元,2017年11月1日前归还6000元,2017年12月1日前归还8300元,如有一期不能按时归还,原告可以申请对剩余款项全款执行。)本案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王豆豆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