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李思雨、梁晓秋、秦一丹、谢金楠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李思雨,梁晓秋,秦一丹,谢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陈莹,女,1996年2月17日生,汉族,技师。被执行人李思雨,女,1996年6月14日生,满族。被执行人梁晓秋,女,1997年11月27日生,满族。被执行人秦一丹,女,1998年12月10日生,满族。被执行人谢金楠,女,1997年9月27日生,满族。申请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李思雨、梁晓秋、秦一丹、谢金楠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金楠、梁晓秋、秦一丹、李思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金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金楠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谢金楠的存款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谢金楠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德丰审 判 员 张百合助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